一、車禍發生日期:2019/01/1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計程車/無受傷
我方:機車/手腳擦挫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報警/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計程車: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我方: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計程車與機車傍晚6時於桂林路往板橋華江橋方向行駛,機車時速約40~50,計程車於華
西街牌坊路口突右切疑要載客未打方向燈,計程車右後保險桿擦撞機車左前方,機車倒地
。
一同至派出所寫筆錄並觀看計程車上前行車記錄器,警方一致認可計程車向右突切。
https://i.imgur.com/2cqshUR.jpg
初判表
計程車: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其他車輛
我方:無違規
https://i.imgur.com/EohFchO.jpg
六、問題:
受傷以來肇事者不聞不問,保險業務員拖拉,都是我自行申請初判表並且約談和解,還被
爽約一次...
本週四談和解,一入座變說我也有錯,難道都不用不用負責嗎?一根頭髮受傷也要他負責
嗎?因果關係,我現在要怕賠償以後我也要賠償他...
肇事者兒子還說初判表沒有法律效益。
1.手腳擦挫傷,傷口疼痛無法行走,機車損壞,顧在摩托車修復期間的交通費搭乘計程車
有要求計程車費,但他方保險業務員說這個不能理賠,上下班本來就有交通支出,這樣是
否合理?
2.是否可以主張請假(公傷)可能有影響考績而列為求償項目?
3.肇事者兒子要求所有財損(衣服 褲子 安全帽 鞋子)都要歸他,第一次聽到這種要求@
@,單純問有這條法律嗎?
4.因工作需求(醫療業)需經常穿脫橡膠手套、刷手、乾濕洗手等,手部傷口疼痛難耐,
最後還感染...
手腕關節腔水腫發炎,手腕無力,吃強消炎藥品跟止痛才改善。
要求精神賠償3萬合理嗎?
或是多有少合理?
https://i.imgur.com/ht4S4Gv.jpg
5.
和解前提出-
財損約2萬元
其餘工作損失、考績及計程車費四萬元
精神賠償3萬元
—————————————————————
談和解-
肇事方
財損兩萬/東西歸他
工作損失五千
精神賠償一萬五
共四萬元
我方
財損兩萬
工作賠償一萬五
精神賠償兩萬
共五萬五千元
————————————————————
肇事方不同意,和解破局,業務說雙方回去思考一下再談
我跟對方保險業務說,這次和解不成五萬五千元我已大方讓步,看來對方堅持四萬五是他
沒有誠意,我要求賠償金額改為原本九萬八千元,若是在半年內調解不成我絕一定告業務
過失傷害。
拜託大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