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公司為了讓條款完善所以請了律師擬訂新的勞動契約,裡面我認為最難同意的條款如下:
第十二條 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甲方得據以終止本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並應
給付年薪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我們公司的最大掌權人表示,這份契約只防君子不防小人,因為之前發生過其他員工犯錯
不認帳的情形,所以希望起嚇阻作用所以訂了這項條約。
問題:
1.
但身為領微薄工資的員工,要是真的簽約後發生了什麼非故意為之或被故意扣上的錯誤,
自己只能摸摸鼻子賠上年薪三倍的違約金?這樣合理且合法嗎?或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2.
除了這項條款的問題外,公司只有發放一份勞動契約,盯著員工簽完就回收,這樣是否違
法呢?
3.
最後,如果勞方代表選舉由資方指派,會觸犯到那些條款呢?
附上勞動契約:
https://www.dropbox.com/s/7txktglsvark89o/Labor%20Contract.pdf?dl=0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