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上班午休時間外出要去公司對面郵局,
公司未供餐且我已用完餐,無違反交通規則,
我在公司旁過馬路、走在斑馬線上走到一半被汽車輾過腳掌,當場有請警察也有急診送醫。
問題:
公司認定我並非因公而遭受傷害,
純屬個人私事動機在午休時間外出因而遭致災害,
故認定我的假別為傷病假並非公傷假?
我的個人淺見是午休時間屬上班時間,
我走在公司合理的往返路途上且尚未違反交通規則,應可申請職業災害?
但若公司不認定我為公傷假僅為一般傷病假的話,
我在職業災害的申請上根本就是稍顯矛盾?
應該是說,根本就無法申請職業災害,
連普通傷病給付的申請我都不符資格。
因為我只有門診並無住院,
普通傷病給付範圍限定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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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biqueen (180.204.98.66), 05/26/2019 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