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員工在上班途中聲稱有行人闖紅燈,導致急煞摔車。
救護車送醫後,僅皮外傷,x光全身檢查無礙。
事後有找警察,但完全沒有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的畫面能證明有行人,交警是以自摔結案
。
問題:
我們是餐飲服務業。
含事發當天,有讓該員工休息四天不扣薪,
四天中含一天原本班表就是休假,
這樣算給三天公傷假對吧?
另外,上網查了職災的申請,要第四天開始才有賠,以該員工的狀況是不是沒得申請?
以雇主責任而言,如果只給這三天公傷假是符合法規的嗎?
條文實在太文言,上網看了很多文章幾乎都在講骨折要休養的狀況,皮外傷只知道要准許
員工的公傷假,但不知道該給幾天。
然後有沒有其他該負的責任也是有看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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