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更新———————-
屋主配偶欄經確認是空白,跟房東自稱為屋主配偶說法有出入,若房東一直無法出示委託
書的話,該如何處理好?
事實經過:房東簽約時,口頭答應會把屋內清空,並修繕損壞部分(馬桶跟浴室瓷磚),
結果簽約隔天,改口洗衣機無法清空(3F無電梯),要求我們自行處理,並且尚未修繕損
壞部分,導致放洗衣機的陽台及浴室無法使用。
(簽約時有房仲、房東及我方4人,共6人在場)
問題:簽的合約有一條房屋部分滅失,若原因不可歸咎乙方,得請求租金減少,若無法達
成協議,乙方可終止租約。
1.這樣我浴室、陽台無法使用,適用這條嗎?
2.我們簽訂7/1開始裝潢期,但租賃期是7/15,那以上條件是不是租賃期(7/15)才開始
生效呢?
3.房東若7/15未給房屋稅單,導致無法營業登記,是否也適用房屋部分滅失呢?(合約有
勾營業用途)
4.房屋是透過房仲租的,房仲是否應負協調責任?
5.若無法達成協議,導致終止租約,我們乙方需負擔什麼違約金嗎?另外給房仲的費用是
否拿不回了?(3萬)
6.房東非屋主本人(為配偶),簽約當下表示屋主委託書將後補,這樣簽約的效力是?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