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管委會條文的解釋

作者: MPhone (小螺絲釘)   2019-06-29 06:25:00
想請問專業的大大們
我們社區規約目前有一條規定,住戶們有不同的解讀
“主委,財委,監委連選得連任一次。”
請問
1. 這三個委員中,不管擔任哪一個委員職務,只能連選當兩任其中的任一種職務?
Ex: 我已經連續當過一任財務和一任主委後,下屆就不可以再擔任這三種職務的任何一種

2. 限制同一個委員職務只可連續當兩任,若有換不同的委員職就可以?
舉例:我已經連續當過一任財務和一任主委後,下屆可以再擔任主委嗎?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了~
作者: Yyyyyy   2019-06-29 06:29:00
這3種視為同一種委員
作者: MPhone (小螺絲釘)   2019-06-29 10:37:00
請問如何解讀成同一種委員?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9 11:39:0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原本之立法意旨是避免特定住戶把持管委會。分成兩種,一種是得連選連任一次之委員,一種是得連選連任之委員。主、堅、財委都是相同連選連任一次,三者同受限制,不分職務。內政部營建署之前有個函釋,就是在解釋這個的樣子找到了,這個:內政部函 95.04.28.台內營字第0950802204號
作者: Yyyyyy   2019-06-29 11:52:00
樓上厲害 我記得有看過 但是只記得結果 Orz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29 13:45:00
剛才發現,我打錯字了:監XD
作者: WingYip (翅翼)   2019-06-29 15:07:00
借問一下 管委會有主管機關嗎對管理上有意見 可作指導 或調解 的政府機關?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30 21:56:00
每個縣市政府不一樣,有些是都發,你搜尋一下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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