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是作營造業,先前有聘僱一位工地主任擔任工地監工一職,近期工地主任未依圖施工
導致部分結構須打掉重來,損失少說50萬,也遭到建管局罰款,我父親認為工地主任監督
不力,使得工程行損失重大(公司資本額5000元),就將此工地主任逕行解雇;後來此工地
主任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資遣費,等到勞工局發函我才知道此事情,後來我介入調查,
發現這工地主任有多次浮報高速公路過路費(高公局計算來回一趟約60元,他浮報160元)與
油資,我父親有保存他寫的請款明細。
問題:
1. 請問工地主任監工失職以及浮報過路費與油資,我們可否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勞動契約與工作守則,情節重大者解雇是否合理?
2. 工地主任多次浮報過路費與油資,詐欺是否成立,或是有觸犯刑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