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我跟某人租用軟體一個月(事先付款),
他遠端進來在我電腦設定好帳號密碼後,
之後只要軟體開了就會自動登入,
於是我設定讓電腦每天開機就自動啟動軟體,
沒注意租用期限已過,
多開了一個月後,
才把開機啟動刪除,
之後就沒再使用過該軟體
但對方現在打電話來,
說我沒照當初約定一個月超過後仍繼續使用,
要求我付後續的費用(租期算到今天),
不付的話會告我觸犯刑法358條無故使用他的帳號密碼登入軟體,
問題:
1. 我的行為真的觸法刑法358條了嗎?
2. 當初帳號期限到了他也沒主動通知,
且帳號也沒設定使用期限,
我可以主張是他的疏忽,
他應該自行吸收沒收到租金的損失嗎?
3. 如果我還是應該付超時使用的部份,
是該用我的電腦使用軟體的紀錄來計算租金,
還是用他雲端軟體登入的紀錄來計算租金?
(因為他強調他有記錄證明我還繼續使用中,但我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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