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於三個多月前晚上,我在臉書的地方爆料公社看到一位曾先生PO文說他與A女發生車禍後
收到高額估價單,並公布該間車行店名跟估價單,暗指車行是黑店在敲竹槓,並請網友們
「公審」因為該機車行是我認識的朋友,所以我在下面留言請曾先生去了解車輛維修狀況
跟肇責釐清,結果因為不是挺曾先生那派的,所以被他留言侮辱並註明我的臉書名稱(我
的本名),我便截圖說如果不道歉我會採取法律行動
他也老神在在的留言說「歡迎提告笑你不敢」
還說因為我留言要對他提告,他要反告我「恐嚇」
我點了曾先生的臉書進去看資料,發現是一個剛建立的臉書帳號,裡面什麼資料都沒有,
應該是假帳號無誤
隔日便打電話給被罵黑店的車行詢問,原來曾先生路權是支線的轉彎車,跟他發生車禍的
A女是幹線的直行車,以路權來說曾先生責任較大,也因為A女機車是剛買的新車,當然有
擦傷破損的東西全部都換,所以估價單金額才這麼高
我也從機車行那拿到A女的聯絡方式
但從A女那知道與她發生車禍的對方是姓「周」的先生
A女也表示修車估價單只有傳給「周先生」而已
由此確定「曾先生確實是假帳號」
A女跟該車行也清楚知道昨晚我與曾先生在臉書上的過程,因為他們都是安靜沒發表意見
,就靜靜的看而已並支持我提告公然侮辱
我便拿著臉書截圖去警察局報案,一開始警察表明公然侮辱不是重罪,臉書官方不會提供
使用者的個資,但我堅持要提告,我也跟警察說了「曾先生」是假帳號,實際上發生車禍
的當事人是他人的情況
警察要求我提出證據,我就說如果我拿出A女給我的資料有沒有個資法的問題
警察說「有」
那我改成提供A女的電話給警察,請警察與A女聯絡拿車禍當事人的個資
我也問了警察那我可以對「周先生」提告嗎? 警察說不行
因為是「曾先生」罵我的,所以我只能對曾先生提告
但曾先生是假帳號,這部分大家都知道呀
最後我還是對了曾先生這個假帳號提告...
並註明「曾先生在臉書自稱是車禍的當事者,並PO出車禍的事故圖跟估價單,而A女只有
將估價單傳給真正的車禍當事者周先生,所以合理懷疑曾先生這個臉書帳號的
持有人是周先生」
兩個月後之後我收到通知單,請我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我剛進偵查庭時,居然只有我一位告訴人,而被告人沒有出現
以前我因為其它事情開過偵查庭,都是告訴人跟被告人都會出現
而這次居然只有我一位「告訴人」在偵查庭,令我感到奇怪
偵查庭開始後檢察官問我的第一句是
「你跟對方的車禍和解了嗎?」
什麼!? 檢察官沒仔細看案件內容,看到我截圖的臉書內容跟估價單,便以為我是車禍
當事者這次開庭是車禍的事
等我解釋完來龍去脈後檢察官跟我說了一句
「你在網路上發表意見幹嘛」
我發不發表意見檢察官管我喔,這檢察官很不專業!!
之後檢察官一樣跟我說「公然侮辱不是重罪,臉書官方不會提供資料,你怎麼證明周先生
就是罵你的人」
「因為估價單A女只有傳給周先生,而PO文有附上估價單並自稱是車禍當事者,還有PO事
故現場的圖,而且曾先生臉書是假帳號剛建立,我才說周先生就是曾先生這個臉書帳
號的持有人」
檢察官「周先生有說他估價單有傳給其他朋友」
這招我早就想到了
「那請周先生提供所有收到估價單朋友的資料,我對周先生所有朋友提告,我必須找出那
位持有曾先生假帳號罵我的人」
之後檢察官循例問了一些我認不認識周先生跟一些無關的問題
就請我簽名離開等通知
由始至終我沒看到周先生本人
問題:
如果周先生繼續不承認他是臉書曾先生的持有人,而檢察官說我只能對曾先生提告,那我
有什麼應對方式?
為什麼我以往開偵查庭都是告訴人跟被告人都要出席,而這次只有我一個人告訴人而已,
還是因為我告的是曾先生這個假帳號,所以真正的車禍當事人周先生不用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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