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WQ0000 (WEI)
2019-07-24 00:41:36事實經過:
1.台電5月份來我家 說接到檢舉 我們有竊電
2.我們家沒有人懂水電 也沒有加裝節電裝置 但電錶確實是被破壞的
3.台電追討違規用電費用15多萬元,提供新購家電購買證明後,電費核減為8萬7千左右,
且台電無提供明細,多次與台電要計算公式與明細,台電回覆:計算方式為公司機密,無
法提供。
4.電錶歸正後,本人用電度數為606度,電費為1213/月。
5.台電依照 台電營業施行細則第80條:「
經取得違規用電或裝置契約電力用戶未申請而增加用電容量事 實之人證、物證,雖不能
確認係何人所為,仍得對用戶或現場實際用電人或其負責人追償電費及停止供電」
台電提供「追償和解承諾書」並且語帶脅迫告知,若不和解及不繳交罰金,台電有斷電權
。
6.雖不服和解,礙於台電提及斷電,電為民生所需,故先簽和解書。
7.和解後又申請與消保官調解
問題:
電業法於106年1月26號 修正
依據電業法第五十六條並無停止供電之規定,爰刪除「電業查獲竊電後
,除依本法停止供電,並移請該員檢察機關偵辦外」之規定。另違規
用電者,不論為該電業之用戶或非用戶,電業均可依規定追償損害賠
償,爰酌作文字調整。
台電依照 台電營業施行細則第80條:「
經取得違規用電或裝置契約電力用戶未申請而增加用電容量事 實之人證、物證,雖不能
確認係何人所為,仍得對用戶或現場實際用電人或其負責人追償電費及停止供電
以上兩點是否相牴觸?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9-07-24 15:50:00行訂定規範 所以斷不斷電要看台電規定
歸正後每月六百度,之前呢?電費差距多少?什麼時候開始異常?這種東西調個繳費記錄就有。
追討電費是看用電裝置的容量,如果他可以證明用電裝置是某個時點後才買,追討自然從該時點開始,所以追討的電費就會變少
台電如果沒叫警察來就沒事,有叫來做筆錄,幾乎會成立
作者: hidog (.....) 2019-07-24 08:14:00
刑事難 畢竟舉證責任重
作者:
QWQ0000 (WEI)
2019-07-24 01:08:00如果 沒有確切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指紋...等)因為電錶被破壞只是結果,電錶破壞 檢舉者也會有檢舉獎金 也有可能是有人蓄意破壞電錶 再去檢舉 領檢舉獎金 這樣我們也會有刑事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7-25 10:03:00這樣說。不論改電錶的是誰。歸正後你們差額一個月4-500度。所以台電要求你們補之前使用的差額電費。不能因為郵差帳單沒寄到就不繳費啊。現在看來台電目前並未追究改電錶責任。只是要求追繳你們【已經使用】的電費差額。應該是台電認為你們就是竊電。所以不想配合。也沒相關規定要求台電需要幫你們算好。台電也可以辯稱說已有公佈電費公式。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六條去看看三不是嗎?現在就你們電錶有改動造成電費很低。之後被台電查到。台電要求補差額。然後你們已經和解同意支付。之後又要求台電提供明細。然後台電以計費方式為公司內部業務不願提供對吧?既然已經走到消保。之後就請消保官協助吧。目前我沒找到有法規規定台電要在催款單上列明計算方式的法條。
作者:
bujiu (bujiu)
2019-07-25 12:03:00這種態度也只能...呵呵
作者:
Yyyyyy 2019-07-25 12:39:00和解不成的下場就是逼台電提告 你知道吧
妳就是三啊 妳再用說不是你提不出是誰 是幽靈抗辯KK看懂我要問啥 XD 妳就偷雞不著蝕把米啊 沒人會信你看到帳單不知道那帳單有問題 知道有問題知道電表有破壞還繼續用這樣就夠了
作者:
ajax4444 (taiwanpost)
2019-07-25 23:28:00就是三,電表的確被破壞,台電當然找使用者追討。你要賠償台電之後,自己去找破壞者,問對方為何破壞電表讓你少付電費。電你在使用,你又不能跟對方追討電費差價,頂多跟對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過那9萬元,應該不是差價而已,或者是累計好幾年都算在你頭上,跟樓上一樣請消保官協助吧新聞寫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