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台電5月份來我家 說接到檢舉 我們有竊電
2.我們家沒有人懂水電 也沒有加裝節電裝置 但電錶確實是被破壞的
3.台電追討違規用電費用15多萬元,提供新購家電購買證明後,電費核減為8萬7千左右,
且台電無提供明細,多次與台電要計算公式與明細,台電回覆:計算方式為公司機密,無
法提供。
4.電錶歸正後,本人用電度數為606度,電費為1213/月。
5.台電依照 台電營業施行細則第80條:「
經取得違規用電或裝置契約電力用戶未申請而增加用電容量事 實之人證、物證,雖不能
確認係何人所為,仍得對用戶或現場實際用電人或其負責人追償電費及停止供電」
台電提供「追償和解承諾書」並且語帶脅迫告知,若不和解及不繳交罰金,台電有斷電權
。
6.雖不服和解,礙於台電提及斷電,電為民生所需,故先簽和解書。
7.和解後又申請與消保官調解
問題:
電業法於106年1月26號 修正
依據電業法第五十六條並無停止供電之規定,爰刪除「電業查獲竊電後
,除依本法停止供電,並移請該員檢察機關偵辦外」之規定。另違規
用電者,不論為該電業之用戶或非用戶,電業均可依規定追償損害賠
償,爰酌作文字調整。
台電依照 台電營業施行細則第80條:「
經取得違規用電或裝置契約電力用戶未申請而增加用電容量事 實之人證、物證,雖不能
確認係何人所為,仍得對用戶或現場實際用電人或其負責人追償電費及停止供電
以上兩點是否相牴觸?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