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弟弟宅了數年之後忽然找了份工作,說需要保證人x2
看了一下是可以親屬,不過保證書寫的是連帶保證人。
工作聽說是 機具操作/管理 類型的作業。
有幾個令人非常顧慮的點就寫在問題吧。
問題:
1. 如有違背職務而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須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並同意拋棄民法745條之先訴抗辯權
這個查了一下好像很多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
2. 保證書有效三年,屆滿前三個月內,如無表示不續約則自動更新續約三年,
且續約次數不限
我覺得這個有點太超過了,都不用重簽這樣的約定會有效嗎?
3. 如被保證人因違反職務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願負擔完全清償責任,
且同意拋棄民法756-2規定之限制
這邊也查了一下,該條是限制賠償金額以被保證人該年薪資為上限,
拋棄此限制就是指,有需要賠償時,金額多少就必須全部賠完囉?
整體來說是無限續約的無上限連帶賠償責任合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