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以下A先生指的是我爺爺,
B小姐指的是我媽媽,
2人皆為我的親屬。
目前(2019年8月)收到A先生的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繳納通知書,
表示房屋有佔國有土地13平方公尺,
需繳納民國79年3月至108年6月的補償金。
然而通知書上之授信人A先生已於民國84年左右過世,
而A先生之女兒B小姐在其過世時選擇拋棄繼承。
之後民國95年左右,B小姐又將此佔到國有土地的房子購回,
至今仍持有此棟房子並有繳交房屋稅。
房子為民國70年前建設(確切日期需查詢),
目前B小姐想要繳清補償金然後承租此塊國有土地。
備註:B小姐有打電話去國產局詢問,
他們回覆B小姐為目前持有人所以必需清償A先生的補償金。
—問題
1、B小姐已經拋棄繼承,理應來說A先生的費用B小姐無需支付?
2、B小姐目前想要讓此塊地在不拆屋的情況變合法,
根據財產法第42條承租條件中提及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1) B小姐於民國95年左右購入,
但房子為民國70年前建設使用,
這樣有符合「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這條件嗎?
(2) 歷年補償金是要繳95年至今的這段嗎?還是僅追溯5年?這部分的法條是依據哪條?
3、如果不管A先生的補償金維持現狀
(1) 是不是有可能被國家告侵佔問題?但追訴期也超過了
(2) 房屋有被拆除的可能?
(3) 有沒有其他沒考慮的風險?
感謝您看完這篇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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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3su 2019-08-20 13:54:00
版規
一、如果是刑法第321條第2項竊佔罪的問題,我覺得就算有,追訴權時效也早就完成了。二、要看是不是違章建築?還有是否為有權占有?
就繳錢啊 不然房子不保又不是房子蓋了 地就是你的就當租金吧然後你違規的地方置底寫得很清楚啊....
作者: samuraiboy (samuraiboy) 2019-08-21 04:02:00
一樓的意思是你跟這案子什麼關係?至少你說個幫他人詢問,那就沒問題了可看公告 關於"非生活法律文"釋義
國有財產局向你媽媽請求拆屋還地,還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務見解是五年)。但向國有財產局承租的話,是不是要連同前占有人的欠繳租金繳清,才能承租?你可以再問看看,以前我一位客戶是要連同前占有人欠繳租金都要繳清,國有財產局才願意出租土地,不然國有財產局就要請求占有人拆屋還地……另外,向國有財產局承租土地,並不會讓違章建築因此而就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