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9/8/5(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聯絡,但對方酒駕,保險公司不賠。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上述日期凌晨0318時,對方A女駕駛其男朋友B男車子撞壞我家停在路邊的車子,後來
A女跟B男皆到警局作筆錄,B男那時信誓旦旦的說他會負責所有修車費用,但是B男後來
一直推說他很忙沒有空(肇事地點在雲林,B男A女老家在雲林,但都在台北工作),本來
約定24號要去修車廠,現在傳簡訊也不回。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我方要求很簡單,只要把車修好就好,請問該怎麼樣讓他們兩個出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