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為不定期雇員約6年年資,上月提起離職並獲得主管同意,訂立30天後的工作日
為最後上班日,公司內部離職簽呈已送交人資,不料於提起離職後14天,公司頒布
自願離職優惠方案,員工只有兩個選擇,1.接受工作地點改變,2.接受優於資遣費的
方式自願離職,此方案於我的最後上班日前兩週皆可申請。
適用對象:開放申請日在職之本公司同仁,但以下人員除外:
申請起始日前離職簽呈已核准者,應適用離職辦法。
問題:
適用對象的除外,是否符合勞基法?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如果能適用優離,對我目前的生活將有莫大幫助QQ,謝謝大家的幫忙<(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