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於2015/12/23進入公司,2018/7/26自請離職,而後2018/9/29重新簽訂新約進入公司
將於2019/12/2離職,因要求公司應給予14天特休,但公司表是中間因自請離職,
顧年資不可合併計算,只願意給七天特休。
問題:根據查詢後,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但公司表示,(79)臺勞資二字第 27641 號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中「因故」是否
含辭職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十條規定有關「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所稱之
「因故」,係指中止契約之事由,該等事由可因法律規定或本契約自
由之合意而成立。二者之共同點為無可歸責當事人一方之事由存在。
二、辭職係單獨行為,與前項要件不合;解僱係存在一方歸責事由所致,
亦與要件不相牟合,應予區分。
不過根據案例查詢,勞動基法第10條立法理由:
『勞工特別休假、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給與,均與勞工年資有關,為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
,中斷年資之計算,損及勞工權益,特予以限制。』,即因故停止履行亦含自請離職
或資遣等「契約終止」事由(不論是否可歸責於雇主),又於三個月內重新訂立新約,則
前後年資應予併計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協助查詢是否有可以要求公司合併計算年資的條例,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