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9 11 22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手臂紅腫,還沒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沒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沒聯絡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方等紅燈,待綠燈亮起走路過馬路,被右邊不知道哪邊來的腳踏車撞
六、問題:
主要是因為對方整個撞到我方 什麼都沒說就騎走了,因為趕著搭公車上班也沒說什麼
,到公司後發現手越來越痛並腫起來,主要是對方當下沒道歉,不知道是否能告他,要
他道歉,但又害怕這樣很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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