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因遇到侵占事件而去警局報案,目前戶籍地與居住地在不同縣市。
因老家和很多親戚一起住,全都是固執的長輩,所以實在不想讓傳票寄到家裡,可預期會有非常麻煩的後果。(以前曾有過不好的經驗,當時住家裡時卡片被盜刷,銀行請我報警後收到法院傳票,他們就大驚小怪一直罵我幹嘛報警,覺得走法院是觸霉頭甚至意圖逼我不准去。)
因此我在做筆錄時,便詢問受理案件的警員,通知開庭的傳票能不能寄到居住地就好。但該警員多次表示法院兩個地址都一定會寄,沒有辦法只寄居住地,於是深感困擾故來版上發文請求協助。
問題:
我在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目前看到「聲請變更送達住所」、「送達代收人」和「郵局掛號轉投」這幾種方法好像有可行性。
但聲請變更的部分,尚未抓到嫌犯故不知道開庭日,那現在提出聲請會有用嗎?
目前最希望可以走「送達代收人」。因為有個好朋友住在有管理員的大樓,並願意幫我長期代收任何文件,日後也比可能變動的公司和租屋處來得穩定。
想問問對實務運作比較清楚的版友們,若要避免法院(應為士林地方法院)將傳票寄回家造成不必要的混亂,有什麼辦法是最確實有效的方式呢?若是還有我沒查到的辦法也可以,真的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