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前陣子開車行經某間店前的公共停車場,(那個停車場是開放空間,有多個店家使用
),但停完車後正要走去旁邊的店家買飲料,結果店員就出來提醒我們停錯,但因為個人
以前都是這麼做也沒有遇到任何麻煩,所以我就回店裡質疑店員,但後來聽到店家解釋後
,我也馬上離開有沒有任何爭執。(不過內心真的覺得店員對人的口氣很差)
所以離開後我想到約半年前和同事吃過這間店,但真的口味不是很合,所以我當日就留言
,寫到食物難吃及服務不佳。
目前知道對方要告我妨礙名譽,我這裡也知道自己衝動做了不好不不得行為,也有通過電
話想和對方和解,但對方不願意接受。 我這邊該如何進行呢?
另外這件事情,有朋友告訴我,他把本人的FB還有照片等都設開放讓人任意轉載到爆料公
社裡,另外還看到他想請人肉搜我的車牌及一些網友們的辱罵等等。
問題:
我這目前也採取妨害名譽(個資法)的告訴,另外是否還需要做什麼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0-01-13 00:14:00你還想做什麼?
抱歉,想補充的是目前店家不願和解,我這邊大概會收到什麼懲處呢? 另外有哪些事情是必須準備的?第一次被告及告人,所以問題有點多,謝謝。
刑事上是一個不痛不癢的罪,基本上通常都得易科罰金,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即俗稱之「良民證」)上面也就不會有紀錄了。民事上就看雙方怎麼舉證了?
作者:
zerodot (真想再去北海道*^_^*)
2020-01-13 21:33:00個人感受屬實~店家告的不太會成立
上次看一個案例很誇張,名嘴還用簡訊傳給許多記者,最後就判拘役得易科罰金,就新台幣六萬以內。在美國妨礙名譽根本就不會處以刑事罪名,頂多是民事責任而已。妨礙名譽罪這種玩意是大陸法系的產物。言論自由權跟保障名譽權,如何權衡,還是爭議不斷。甚至都有人主張台灣應廢除妨害名譽罪了。
你只要證明你的確在那邊吃過 而且是個人感受然後只要你的評論純粹是針對商品跟店家服務的評價且沒有涉及人身攻擊/辱罵 應該都不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