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不當得利之租金

作者: cc50   2020-01-10 20:50:08
事實經過:
A和B公同共有一房屋,A將房屋出租,獨自收取租金。
10年來A未分給B租金,B也未有追討行為。
問題:
1. B未來若要追討,A是否涉及刑事侵占罪?
2. 這狀況是否適用於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導致B只能追討近5年的租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11 02:31:00
民事上,實務見解認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第126條規定為5年,而非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補充:有學說是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為15年。)至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我國立法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即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由§144 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內容可知。債權人之債權並非消滅,只是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因此債務人如果在時效完成後仍為給付,債權人並不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問題。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0-01-11 15:47:00
原則上可討五年,但實務上很多抗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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