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請問郵輪在出發前取消的退費問題(前43天)

作者: karmapayes (種子)   2020-02-06 12:38:14
事實經過:
是這樣的,我們全家預定盛世公主號預計3月底前往日本,預計離出發還有43天
但是因為武漢肺炎我們家人希望取消,"旅行社"簽訂的契約上面要求只能退50%的團費
(我們只繳了30%,所以現在取消還得繳費),但是打去消基會他說40天以上必須退95%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我們該如何自救?
問題:
簽訂的契約比消基會的退太少還給我們了,拿得回來嗎?怎麼拿回來?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各位勞心觀看
我補上來一下
https://i.imgur.com/I31PrKz.jpg
這是旅行社給我們的契約書
請問這樣合法嗎?
謝謝各位
作者: nemuasakura   2020-02-06 12:49:00
政府已宣布郵輪禁止靠港 新聞說全額退費
作者: HoneyDragon (好蜜龍)   2020-02-06 13:05:00
找消保官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2-06 21:44:00
首先要三月底在這禁止靠港的範圍內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06 23:01:00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交通部105年9月13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3605號公告修正,自即日生效十三、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第十三點有原PO想要知道的規定,趕快跑去解除契約,對方不願按照系爭規定退款的話,趕快寫存證信函解除契約,然後再找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不要被旅行社搞拖延戰術,一定要拿到書面的解約證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2-06 23:10:00
直接找消保官 不要被拖時間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20-02-07 13:16:00
三月底若開不了船會退全額,要考慮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2-07 17:36:00
要記得在四十一日前有具體提出解約的證據。最好是存證信函通知
作者: NaTaO3 (放開那個女孩)   2020-02-09 21:25:00
我也是三月底 但我是廉行 囧rz照廉行的規定 都不給退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2-09 21:26:00
廉航無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