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透過房仲與房東簽住宿合約,
約定年繳可少收半個月房租(當成第12個月房租減項),房仲亦收取服務費半個月房租,
當時使用匯款將前11個月的租金及其他費用給予房東,
另領了1個月現金交予房仲當成第12個月房租及服務費,
因為房仲也會向房東收取服務費半個月,先從我們繳交的房租拿取當成房東的服務費,
住了幾個月後因故退租,與房東合意結束合約,因找到新房客不須賠償保證金,
後續與房東清算退還金額完成,不過與房仲這邊後續才發現沒清算到。
問題:
房仲收取合計一個月房租扣掉應該拿到的服務費半個月房租須返還半個月房租給房客,
然後房東的服務費他須自行向房東收取,
現在房仲有不想認帳的跡象,但當初交予房仲的1個月現金沒有拿到收據或證明,
可能房仲的公司帳務上才查的到,房客目前只能提供提款證明,
雖然依合約計算應付一年房租總額可以知道最後這第12個月的房租給付方式不在匯款內,
是房仲拿現金收走的,在房租總金額邏輯上才正確,
通訊軟體對話有提到此事,但房仲沒有特別說出他有確實收到這部分的金額,
如果房仲後來改口說他只收到半個月,並且不提供證明,
我擔心在舉證上力道不足,
不曉得如果興訟辯論有勝算嗎?或是還有什麼好辦法可以嘗試,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