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 A女向B女說謊,要求B女抓住C女追問是否破壞B女之物,但因C女逃跑未成功
2. A女後又呼叫其他三男抓住C女,B女質問C女是否有破壞其物,C女表示沒有
3. 事後證明C女的確未觸碰B女之物品
4. 期間,C女受三男壓制,且A女不斷拍打壓住C女頭部,並同時踢打C女之左腳致傷
5. C女當日左腳紅腫驗傷,且數日後轉為瘀血三大處
問題:
1. 以上問題是發生在六至七歲小朋友間的行為,是否已構成圍毆?
2. 雖刑法不罰無行為能力者,但是否可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道歉或賠償?
3. 校方因未盡督導保護且亦無通報事故,是否已觸法?可否提告?
我知道六歲就會揪人圍毆很誇張,但其他當事者家長都承認有這件事情
但主使者A女的父親及校方堅決否認此事存在,甚至要求C女母親出來道歉
因為不該讓其他家長知道有這件事的發生
請問標的是希望對方給個口頭道歉的情況下會不會太困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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