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想問問看是不是我們太神經質了
是這樣的
最近朋友因病需要與房東提前解約
有醫生開的需要療養六個月以上的證明文件
那張文件裡包含所有病情資料
從發生經過到手術切片等
朋友覺得屬個人隱私就遮蔽了一些字和照片傳給房東
留下一些比較關鍵的診斷結果和醫生的指示
(含必須療養六個月以上以及病況說明)
但房東不接受
說要完整的報告書才接受退租
但我們都覺得醫療診斷書是很隱私的
房東應該只需要知道診斷結果和醫生指示就好了吧
因此朋友問是否能簽署一些保密文件
確保自己的資料隱私
或是在文件上雙方蓋章標明只作為房租解約用
但房東不接受
說他不會拿去幹嘛
但不接受這種要求保密的約定
問題:
想請問這種時候就應該給出所有資訊嗎
一般來說在給非公家機關或沒有特別註明保密條款的行號的時候
簽訂保密協議是不合理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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