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 我們看一棟房子很喜歡所以出價簽了要約書,有效期限押七天
2. 房仲中間不斷糾纏, 期限最後一天房仲跟屋主談好要約書上價格OK,
但屋主說該屋有營業登記, 希望我交易完成後讓他繼續掛到年底再遷出,
房仲當下問我意願被我拒絕, 房仲後來回覆我屋主願意交屋前遷出,
然後傳給我看屋主簽好的要約書.
3. 約好正式簽約前三天, 房仲打來跟我說屋主反悔希望營登掛到十月底因為他們
收貨款要開發票巴拉巴拉的, 我們依然拒絕營登, 後來房仲一直說營登沒有風險
還說我們不懂才會害怕之類的,掛營登增加的稅跟費用都會補償給我們,我們依然拒絕.
4. 後來周旋許久屋主就是不退讓, 我們這邊跟房仲聲明要約書上沒有任何條件跟但書,
屋主有履約的責任,否則違約就是依約賠償3%總價.
5. 房仲後來來電告知屋主決定不願意賣, 因此我們決定要走法律途徑提告.
問題:
1. 如果屋主主張不是不賣, 而是因為我們簽買賣約前協商不攏而不成交,
要約書是否還有效力? (事實上我們因為營登問題都是房仲轉達,因還未有共識所以
還沒有約出來面對面正式買賣協商過)
2. 手上證據只有與 (1)房仲對話 (2)屋主簽好的要約書照片 (3)個人簽要約書的副本
如果作為提告依據我需要拿到"要約書正本"嗎? 或是還需要什麼資料?
3. 有人有聽過相關判例成功機會大嗎? 還是說我這案子有什麼部分可能讓我敗訴?
謝謝各位的幫忙, 我也會先去諮詢一下法院的輔導窗口, 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士
能夠指教一下,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