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先大概敘述事件經過。事件是一個月前的樹林公托不當管教事件。
事發起因為家長A覺得小孩在公托狀況不對,該家長每天都有詳細記錄
小孩去公托跟接回的狀況。因此他就直接去公托要求調閱某幾天的影
像,結果第一天就看到不當管教畫面,同時也有其他學生被不當管教。
因此家長A要求通知所有畫面中有被不當管教的小孩的家長。當下通
知到家長B、家長C到場。
而家長B一開始看影像看到自己小孩被不當管教於是拿起手機錄影,當
下又看到另一個家長小孩受虐。要接著錄影時,就被老師阻擋錄影,
理由是小孩的肖像權。@Q1
家長B因為也不確定是否屬實,但是反正老師既然這樣說,那家長B就請
老師通知該班所有家長這個狀況,所以演變成該班級所有家長全部到場
,並且到最後連社會局、樹林警局的所長都到場了。
而就在當天調閱的過程,該公托主任"不小心"手誤刪除了某幾天的影
像(先不論是否真假)。當下此舉行為導致家長對學校極為不滿,且不信
任。因此當下社會局的官員對家長承諾會想辦法修復被刪除的幾天畫面
,且同意讓家長調閱所有的影像畫面(當下最早有到4/11的畫面),因此
家長在同意此操作方式下當天隨即所有家長解散。當下監視影像主機由
警察局拆回保管。
而大概經過一個禮拜的影像還原過程,社會局也對該公托以及四位在影
像有確實施虐行為的老師做出行政惩處。這四位老師是家長隨機點選任
意兩天被看到有失虐行為的老師(對,事發第一天家長隨便點選兩天,
兩天都有不當管教畫面)。因此家長持續要求社會局把影片釋出給家長
自行檢閱。
而就在這一個禮拜後,社會局自行對四位老師提出刑法第286條的告訴,
事情演變成刑事案件並且進入地檢署偵辦了,這個動作大大打臉了家長
的訴求。再來家長跟社會局要求影像時,社會局的回答一律是已進入司
法調查,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提供。@Q2
問題:
想請問文章中兩個問題
Q1:該家長當下錄影行為,的確是侵害他人肖像權嗎?假設當下如取得
該班所有家長口頭承諾是否即無此限制?
Q2:這個是目前所有家長最在意的問題。到底有哪個方式可以查看到影
像?因為家長想知道小孩在公托受虐的程度與時間長短。但現在身為被
害者的家屬卻無法查閱。
家長有人嘗試發文給地檢署"聲請傳喚狀",但收到回文說因為證物龐大
,請靜待調查,如調查後認定子女為受害人才會傳喚。
Q3:如果調查完畢後,作為證物的影片是會發還給社會局嗎?還是就一
直被查扣著了?
其實Q2與Q3是一起的問題,家長到底還有沒有機會看到影片?可能哪個
階段才有機會?說真的的進入刑法曠日廢時,都很懷疑社會局此舉的用
意是不是磨耗掉家長的怒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