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學校會在學期初收取材料費,下學期初才退還剩餘費用
平常課程需要購買材料,會由班級幹部向學校總務處送交單據,學校統一購買
但是老師直接擁有申請材料的系統帳號,可以直接線上提交單據
老師未經過學生知情同意購買商品,掛在該課程名下
因此學生實際用到的材料和單據品項不符
學生發現這些品項後,該位老師的說法是:
有些材料是送給該課程聘請的業師做人情,其他材料老師雖然挖東牆補西牆,
但平常同學使用的絕對超過老師挖走的價值(雖然老師無法提供明細)
學校說法是:
因為學校不比企業,訂購量不足,老師可能會在多個班級間調度材料
(因為這部份的量化控管對學校來說有困難,學校也是無法提供明細)
問題:
1. 老師沒有告知學生就利用職權之便購買學生用不到的材料,事後又再將材料挪作他用
這個情況是不是已經有背信及公務侵占之虞呢?
2. 我的訴求是希望學校改善這部份的內部控制,藉由制度解決這個問題
例如老師自行下單,沒有提前告知學生,不得向學生收取該筆費用
如果未來無法得到學校積極處理的回覆,我想寄送存證信函給該位老師及學校
一來希望提醒老師及學校重視此問題,二來未來要再做下一步行動也可以做為證據
請問這個想法是否可行呢? 我如果想向學校寄發存證信函應該要以什麼名義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各位提供寶貴時間閱讀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