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男方)
民國63年與現任老婆結婚,
夫妻兩人胼手胝足,不分晝夜的工作,
30年後,
終於有了一點點小小的成就,
有了一間價值約 新台幣 2000萬的房子,
可以動用的資金 約新台幣 1000萬的現款,
終於完成了退休的夢想。
退休後,
妻子不喜歡待在家裡,
跑出去,應徵了三份的(無給職)志工。
身兼三份志工,
所以就無暇打掃家中,
但擔任志工期間可就把工作環境整理的乾乾淨淨。
無暇煮飯給身為丈夫的我吃,(所以我自己去吃外食)
但(志工妻子)常常出錢請大家吃便當。
事情大約在擔任志工的一年後發生了:
『(志工)妻子外遇了』
外遇之後,
一個月一次:吵著要離婚。
每個月三次:假借志工之名,行蹤不知去向。
(打電話去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