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約略如下:
被告騎乘機車,原告是乘客,
在路口與另輛機車發生事故後,
造成原告鎖骨骨折,另輛機車駕駛死亡。
過失致死部分已達成和解,
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但後座乘客(原告),
在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提起過失重傷害,
一審法庭認為屬競合關係,
以過失致死罪合併判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
因原告另有提起民事訴訟,在外觀及其動作,
民事開庭能以受傷之單手,
拿取證物之一的全罩安全帽,
一審時在當庭做抬舉之角度,
應不致於影響生活,
所以被告認為原告之傷勢不到重傷害。
被告因對傷害程度有爭執,
也想爭取緩刑,上訴二審時,
當庭法官諭知被告,若想爭取緩刑,
其一是認罪,對重傷害的部分,不再爭執;
其二是與原告達成和解。
被告因聽取法官的建議,在的第二次開庭時,
不再爭執重傷程度,
但原告開出金額過於龐大,實在難以達成和解,
當庭法官再告知,若不能和解,
最重就維持原判五個月徒刑,
無緩刑宣判。
主要想問的是:
既然最壞情況是維持原判五個月,
在宣判庭前能不能再提起調查證據,
要求傷勢部分改以另一間醫院做鑑定?
先在這邊感謝PTT的各位了
作者:
zoin (zoin)
2020-07-02 13:37:005個月或15萬 + 民事庭的損害賠償..對方要有診斷證明阿..重傷害應該不只鎖骨骨折啦 可能關節彎曲角度受限之類的我猜
自由和十五萬很難取捨嗎?且判刑後,民事還是可以判,該感謝健保,不然不只這金額。
回覆寫的這麼死說沒有回復可能的話你找別的醫院鑑定恐怕很難得到更好的結果 一般這種鑑定很少寫的這麼死
醫院判定重傷害 你自己覺得沒有到重傷害 那你怎麼不自己寫一張診斷書給法院 看他採不採用
作者:
wakamur (hi)
2020-07-02 16:23:00你可聲請,准不准合議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