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想請教,
機車行於深夜進行機車修理,其修理工具包含有
空氣壓縮機、空氣噴槍、空氣板手、衝擊板手、高壓水槍等
具有產生高分貝噪音之工具設備。
問題:
查,噪音管制法,第8條: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1.請問前述設備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法第8條所稱之動力機械?
2.請問前述行為(機車行於深夜進行機車修理),
是否可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請求停止作業?
3.空氣壓縮機是所為法條內所指之動力機械?
以上,懇請解惑,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