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買賣房屋中附贈物的問題

作者: asstar (彎刀西郎)   2020-08-06 22:12:42
事實經過:
我在今年3月間與前屋主簽約買房,當時有特別提及客廳冷氣下方裝潢處有漏水情形,
並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註明該瑕疵,請求屋主修繕,其後屋主表示已處理完畢,再檢查
的時候看到冷氣下方裝潢處確實沒有水漬了,打開冷氣一、二小時後也沒有漏水情形,
於是在5月初完成交屋手續,在6月底入住,但是從7月中開始,在當初漏水的地方又開始
不斷滴水,找了兩位冷氣師傅來看,師傅說是因為埋在裝潢裡面的室內機管線當初設計
有問題,導致冷媒、排水等流通不順因此形成漏水,而在請求前屋主處理漏水問題時,
他主張冷氣是附贈物,因此他不負處理義務。
問題:
想請問實務上,埋在裝潢裡面的冷氣管線也是被當作單純的附贈物處理嗎?還是跟其他管
線造成的滲漏水一樣可以要求前屋主負責?
另外我認為當初他所謂的處理完成,顯然是只有找人來重新油漆蓋掉水漬,這樣他是否仍
有瑕疵修繕的責任?或者我現在還有其他能主張的權利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08-07 10:14:00
如果只是冷氣問題 建議找師傅評估 如果不貴就自己處理吧
作者: asstar (彎刀西郎)   2020-08-07 10:28:00
是埋在裝潢裡面的冷氣管線問題,如果要修的話必需拆裝潢才能處理
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20-08-07 21:19:00
《民法》第 411 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但冷氣是否為贈與物?要看當初的契約怎麼寫?《民法》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我的看法:依上述法條,冷氣是主物,冷氣管線是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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