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今年3月間與前屋主簽約買房,當時有特別提及客廳冷氣下方裝潢處有漏水情形,
並於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註明該瑕疵,請求屋主修繕,其後屋主表示已處理完畢,再檢查
的時候看到冷氣下方裝潢處確實沒有水漬了,打開冷氣一、二小時後也沒有漏水情形,
於是在5月初完成交屋手續,在6月底入住,但是從7月中開始,在當初漏水的地方又開始
不斷滴水,找了兩位冷氣師傅來看,師傅說是因為埋在裝潢裡面的室內機管線當初設計
有問題,導致冷媒、排水等流通不順因此形成漏水,而在請求前屋主處理漏水問題時,
他主張冷氣是附贈物,因此他不負處理義務。
問題:
想請問實務上,埋在裝潢裡面的冷氣管線也是被當作單純的附贈物處理嗎?還是跟其他管
線造成的滲漏水一樣可以要求前屋主負責?
另外我認為當初他所謂的處理完成,顯然是只有找人來重新油漆蓋掉水漬,這樣他是否仍
有瑕疵修繕的責任?或者我現在還有其他能主張的權利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