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7/4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騎車,有受傷,醫師建議需植牙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此事故有三方(我方騎車、一方停車場出口違停、一方開車出停車場撞到我)
我方:強制險
違停方:電話尋問對方,對方回答:保險公司說車子沒動不會出險
開車方:強制險、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我方依速限騎車、靠近停車場出口時,出口旁邊有一輛違停汽車擋住雙方視線(騎車方、
開車方),開車方開車出停車場沒停下來察看,與我方相撞。
警方初判表:
開車方:出口未停車察看。
我方(騎車):尚未發現肇事原因。
違停方:違規停車。
六、問題:
因為我方(騎車)植牙療程需要7~8個月,但刑事過失傷害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
開車方的保險公司是說要等全部單據出來才能進行理賠,而已只願意賠七成(另三成
要我去找違停方)。
而我方立場也是想等全部單據出來才好跟對方開口總共要多少(目前我方自已粗估總費用
要約21萬)。
想請問萬一7~8個月後才進行調解,而且調解失敗,那我就不能進行過失傷害的提告了
請問是否有什麼辦法解決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