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先進好
因為我公司在聘書中約訂好的
車用津貼 調薪 及手機津貼
都沒有給我
當初聘書中寫道
三個月訓練期後調薪
訓練期有實際出勤給予兩項津貼
並無約定其他條件
但超過半年都未執行 也沒有與我協調
經過我與資方詢問
資方告知他覺得我不符合標準
所以不會給我 之後是否給予也要視情況而定
我於上禮拜四與公司依勞基法14條第5款宣告解除勞動契約
使用mail告知
公司主管及HR皆有回覆
但公司認為此為無效 我自行提出的視同為自願離職
並於今日告知因連續三日未上班
將於今日通報解聘
問題:
當初我問勞動關係課
他們告知14條不用通報
宣告當下直接解除勞動契約
無規定宣告的方式 只要是書面告知即可
後續公司如果不認定 公司可以申請調解來判斷是否符合14條
此案我已經提交調解
因為當時我不是用存證信函告知
不知道是否需要再補存證信函告知上禮拜已宣告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