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10月1日晚間我在國道服務區用完餐後,走到停車場欲取車時
有人在背後叫住我,跟我說發生車禍,身上的錢都給對方了
現在車子沒油,油表燈亮了,想跟我借錢加油,並互留手機,說好晚上聯絡
當下我相信對方的說詞,也未確認對方是否沒油,於是我借了1000元給他
但當天晚上並未收到電話,隔天中午我致電給對方,對方沒接
隔天一整天我打了數十通,對方也沒接,於是我約23:00報警詐騙
報完警後我有傳簡訊給對方說我已報警,報警隔天早上對方打給我
說在工作,所以沒接到電話,隔一分鐘又打電話罵我髒話
說要約當天晚上親自還我錢並且約出來輸贏
我晚上傳簡訊給對方說我不想見面,請他匯到我戶頭
後來國道刑事警察有約我做筆錄並指證犯嫌
後來檢察官也起訴,起訴原因有寫到過去對方有多次經驗但都未起訴
但在法庭上對方答辯是車子確實沒油,手機壞了無法聯絡我
目前判決還沒下來,請問對方的行為構成詐欺嗎?
還是這是普通的借貸關係?上網查也眾說紛紜...
想請教各位專業的意見,謝謝大家
補充一下:
對方在偵訊過程中無法說清楚在哪發生車禍的
而且筆錄跟偵查庭中說法不一,這樣不構成施展詐術嗎?
另外,不好意思,我比較不懂法律
所以我可以拒絕,代表他的行為不構成詐欺嗎? 謝謝大家
問題:
1.以上行為是詐欺嗎?
2.如果對方行為是詐欺,為何之前都未獲起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