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一、變更職務
我應徵現任公司的職缺時 應徵的是正職
當時主管來電通知錄取 但未告知變更職務
報到時也沒告知 填寫的資料也沒標示
是等到報到結束後 到工作地才口頭告知
我那時已經是離職預告期 根本無法反悔
要求變更正職也拒絕 拿一堆理由敷衍過去
最後走勞資協商 公司也不在乎我的訴求
認為我沒有任何證據 要就打訴訟解決
二、喪假
我被迫任兼職時 有家人不幸過世了
有詢問主管是否有喪假 主管不清楚也沒問
就擅自排開我的班 最後我也沒請到喪假
勞資調解時 資方主張是我自己沒申請
我也沒證據能證明有詢問主管 口說無憑
三、特休
我查過勞基法 才知道兼職也能請特休
但我的薪資明細滿半年 卻連三天都沒有
勞資協商時 資方是說等年度結算才有
調解人也沒懷疑 但我個人不相信這理由
要是有兼職未滿一年離職 是否連三天都沒
四、資遣
我的訴求之一是依勞基法14條資遣
資方有同意資遣 但沒明示依14還是16
在勞資調解時正式告知 十天後離職生效
但勞基法16條規定滿一年 離職預告須20日
問題:
一、
當初報到時的資料只有一份 寫完就收走了
當初資料末端是錄取/不錄取/變更職務之類的
我填寫時是空白的 也不能證明公司之後加料
有辦法能逼公司證明我有同意嗎 例如勞檢之類
二、
公司規定百日內要請畢 但勞基法卻沒規定
要是過百日後補申請 公司是否不可以拒絕?
三、
資方的理由能成立嗎?
四、
調解時 資方的資遣預告期合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