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阿斯抬頭
去年十月我的代步小車被隔壁大嬸給拆了
因為是樓上樓下的鄰居關係 有點尷尬
當時我合法停在停車格內
結果第二天發現車子被刮
便在去年直接去警局提起毀損告訴(原本不知道兇手是她)
因為有攝影機拍到的關係
現在起訴了!
可是
問題來了
問題:
雖然起訴 不過根據我媽的三姑六婆表示
對方現在因為咬死沒有直接證據(比方正在刮車影像)
她在偵查庭表示只有「移車」
所以變成所謂的待證事實
所以變成所謂的待證事實
我也沒有事前的照片 只有事後的照片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不足之情況
請問是不是輸定了
該怎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