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的
他最近想辦改定監護人
出現了幾個比較困擾的問題
1.父親方由於是外籍人士 也不知道居留證號碼
沒辦法報任何失蹤 (問過移民署警察局了)
(應該是出境5年了)
2.母親由於久病在床
自國中以來就自力更生 給母親把屎把尿
這兩個的相關附件(證據?)要怎麼提呢?
母親有重大傷病卡 身心障礙
父親完全查不到紀錄 只有身分證上面的名字
3.由於書狀相對人只有一個
可以把他改成兩個嗎?
以下是書狀的一部分(網路下載的)
相對人(即原監護人):父母 身分證字號:父(居留證也沒有)/母
電話:父母皆無
地址:父完全沒有/母有
附件 (不知道什麼證據能用)
問題差不多是這樣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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