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與前夫離婚後經法院判決監護權在我單獨監護,前夫有探視權
當初談好的周末探視方式為隔週末,判決文書其中大概是這樣寫:
"每月第二、四週之週五18時由男方至女方住處接子女外出會面交往,
並於週日21時前將子女送回女方住所"
但小朋友週六要上課到下午
輪到他的周末他會說上課接送不便週五晚上不來接小朋友,到周六晚上才要來接朋友外出
甚至有時週六也不來接,
我想說周末整天待在家沒事做帶小朋友出去走走
他如果剛好來電說他要接小朋友但是我們在外面來不及回去
他會說我故意不讓他探視小朋友他有權利去告我
搞得現在輪到他的周末他又不準時接小朋友的話,
我要一直待在家等看他老爺心情好不好要不要來接小朋友,但明明那週不是我要顧的..
不是我不喜歡帶小朋友
是這樣本來周末規劃的私人行程都要因此耽誤掉
帶小朋友去要戰戰兢兢怕沒接到他電話,不帶小朋友一直悶在家也不對
或是有時候輪到他的周末他想帶小朋友出去玩三天兩夜的那種
他會直接打電話到學校給老師幫小朋友請假之後才跟我說他要帶小朋友出去玩
如果我說不準請假他會去跟小朋友說是我不讓他們出去玩的 (情緒勒索?)
問題:
有嘗試跟他說過也有請對方家長及共同友人向他說過該他的周末請準時帶走跟帶回
他的說法是說:
"法院文書上沒有說他一定要帶小孩外出、過夜
要不要帶小朋友去他那住或是過夜是他的探視權利,他可以不做"
有想過如果他週五晚上不來接的話那整個周末我就不給他了
但在網路上大概查過,監護權一方不能剝奪擁有探視權一方的探視權利
但是他這樣弄已經影響到我的正常生活,就只能這樣了嗎?
那好像有監護權的一方比較弱勢...
還有想問說
他只有探視權這樣他有權利打去學校幫小朋友請假帶他們外出嗎?
還是我可以跟老師說他不是"家長",所以以後沒有立場可以幫小孩做任何決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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