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女(大學在學生)聲稱12月N日下午5時許我進入她房間性侵她得逞,並於N+7日深夜報案,
警方遂於隔天請我到案說明並前往出租大樓實地勘查,很不巧A女所在大樓監視器故障,
而我身為房東有監視器管理權,被檢方合理懷疑湮滅證據而拘提,A女房間鑑識科已採證
。
不幸中大幸是隔壁大樓監視器有照到A女大樓出入口,此監視器已被檢方當證物扣押走。
我N日當天下午5:17分從距離A女所在大樓附近車程約25分鐘(GOOGLE MAP)的商場離開,
這部分已經請承辦員警確定調到監視器了,我在稍後5:55分時踏入合夥投資的餐飲店,
(距離A女大樓約5分鐘)店內監視器及3.4個員工也可作證,直到晚間6:30分離開餐飲店。
我與A女並無任何電話通聯記錄,及不正常的互動關係!LINE對話乾乾淨淨都是公事。
除了她房間設備壞掉,請我協助維修以外,我從來沒有主動LINE過她一句話。
LINE的對話1.去年6月維修冷氣,頻繁對話約三四天,內容皆正常。
2.今年8月她媽媽來找她沒接電話,媽媽請我協助開門,我並未進去A女房間。
3.10月底告知熱水器壞掉,經A女同意前往維修。
4.10月底她說飼養的小動物死亡,請我協助消毒該樓層。
5.11月底在租屋處路上遇到她告知我燈管壞掉,我當天前往修理時有LINE她
HI!我到了,就這樣簡短兩句話而已。
6.12月在N+7日報案當天稍早A女請我協助進入她房間拿取皮包,因為她人在
急診,需要裡面證件及健保卡,我雖然覺得不妥,但是在她要求及跟學校
教官通話後(教官在急診室A女旁邊,被告後願意作證),可擔保狀況下,
也與A女媽媽(聽聞女兒不舒服趕往醫院中)通過電話告知A女請我協助之事。
問題:
1.我性侵的部分應該不起訴吧,我有不在場證明,以及我與A女皆沒有不正常之互動。
甚至連噓寒問暖都沒有,睡一覺起來就被告七年以上重罪,我真的超無言......
2.這事情我是吞不太下去啦,有打算反告誣告求償,我房子還要租人,我餐廳還要營業,
我查的誣告資料除了"故意"這一項比較難舉證,其他誣告成立的要件我應該都滿足,
請問我是等不起訴之後,才去向檢察官提告A女誣告,還是在性侵案件審理到最後,
就可以要求呢?那告的話是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嗎?
刑事部分應該就是誣告罪跟妨害名譽嗎,民事是民法195第一條侵害名譽,貞操,人格
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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