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目前已進入地方法院訴訟中,有一筆土地為數個持分所有權人持有,
: 某A於民國8x年經法院裁決為"區分地上權",且為" 無租金無期限",
: 另該地上權人為A, 而B為其配偶 於100年購入該地 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
: 惟其他所有權人主張A與B為夫妻關係,其地上權失效不願賠償!!!
: 問題:
: 1)想請問地上權是否會因為夫妻關係混同而消滅?
: 2)目前市面地上權住宅交易為市價六成,能否以其主張作為賠償依據?
: 先感謝各位能予幫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各位 !!~
後來傾向和解~~不過針對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釋憲案?
另參閱: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號 (另就本案再以討論)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義: 民國99年修正 主要為了:促進土地發揮經濟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權交易也是近幾年才興盛~ 就連政府國有地也都近幾年才標售地上權土地
卻沒有明定交易成數~~ 有些都以市價5~7成成交!! 也沒有配套和排他規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過個水就享有市價5~7折的優惠購得附有地上權的土地
然後再請法院撤銷地上權設定~ 這很明顯違反善良正義!!
而一般名眾也因為相信該地有地上權~~才以相對地的價格購入! 這顯然不公平阿
已違法憲法:
1.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朔及既往: 因當下相信仍有地上權才以低價購入~結果卻不然
還不得朔及既往?要從民國99年往後推算20年?
但當下的交易卻信賴建構仍有地上權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反而獨厚特定外來投資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長達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資者牟利?
結果建商過個水就已市價5~7折購入,而賺取價差!
3. 平等原則: 齊頭式平等..並非實質平等! 建商過水幾年享有地上權設定利益
這是哪種法律所規定的!! 民國99年的產物~~ 近幾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個大德立法者所決定??哪裡平等? 別說優先承買權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買大筆土地金額~~相對人哪有錢可購得??
4. 明確性原則: 連基本的地上權交易都沒有配套措施~也無法令可以遵循??
結果一般住宅地上權設定期間50~70年?
那超過20年無期限的地上權就要被視狀況終止~~這合理嗎?
反觀近期新興地上權交易的法律條文又在哪?? 依據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進土地利用開發,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銷地上權 沒居住使用事實,過水就享有半價優惠
那顯然與法律所設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違 民法72條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開後門縱容這些不法鑽營漏洞的投資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這案終結!!建商食髓知味~~仍會去找尋相同投資標的...
那麼法律設立民法833-1旨意!!! 亦與立意精神背馳~~顯得蕩然無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請法官釋憲?? 因為沒申請過~~不知最後是否會被駁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