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鄉民大大晚上好。事情是這樣的,就是...我在一個月前有請求某企業刪除及停止蒐
集我的個人資料(有書面申請,對方也有email告知收到申請書的日期),從收件後次日
算起到今日已經過了32天(也就是昨天上班日其實已經是31天了)
但我今天再詢問他們的客服人員處理進度,客服跟我說30天是不包含假日,然後我的申請
還在處理中,請我再等等。但問題來了,我去查個資法第13條的規定是說如果要延長的話
也應該要在30日內看有沒有要駁回,不然的話就是要書面通知我,但在這期間我完全是沒
有收到這樣的通知信...(然後客服今天也自爆還在處理中...)
隨後有再去查了行政程序法第48條,上面的規定是說假日等等的照計一日,除非是剛好末
日遇到假日才可以延後到禮拜一。
(以上資料都有截圖、拍照或e-mail往來的時間證據)
問題:
想請問一下各位鄉民大大,在法律上這樣的情況到底是對方講的對,還是我自己理解法條
有誤呢?先感謝大家了!如內容有不足的地方,盼請各位大大告知我需補充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