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身為基隆人,於基隆分公司上班,但公司防疫措施啟動異地辦公,在有台北總公司(23公
里遠)的情況下,把我調到宜蘭分公司(52公里遠),而且諮詢人事室,表示異地辦公非
出差,故無法申報差旅費。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之規定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
合下列原則: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問題:
想請問異地辦公是否算是另類的調職?交通補助算是必要之協助嗎?如果和勞工局申訴是
否只有被資遣這一途嗎?我可以跟公司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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