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4/20的時候和友人租了一戶家庭式兩房一廳,簽約當天房仲才告知要在合約上加註一條「
電器修理費用雙方各付一半」,(現在非常後悔),但我們當下認為有房仲把關點交後就
同
意,交屋當天檢查就發現A房間冷氣不冷,和房東告知她說覺得會冷就沒有處理。
但住進來後確認A房間冷氣不冷,搬到B房後住一天,第二天也不冷了,和房東告知後他請
全X電子來修,兩台室外機都損壞,費用要$14000,房東基於費用各付一半的註記要求我
們付$7000。等於我們才開兩次冷氣就要付這些錢幫他維修。房東也堅持是我們不會開冷
氣把他弄壞,但我們也才開關不到五次,修理冷氣的師傅也說這個本來久了就會壞。
問題:
看民法是規定是房東要負責修繕費。可是當下跟他們簽約寫各付一半是可以凌駕在民法上
嗎?我們是否可以堅持我們一開始租屋就被提供壞掉的電器?
如果因為這樣我們要付一半修繕費,是否可以自己直接買新的用,堅持不付維修費,搬走
時把新的也拿走?
現在覺得很像被騙進來住幫他修房子的...冷氣洗衣機冰箱全部都壞,覺得特別加註修繕
那條很像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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