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小妹第一次發問,還請各位提供一些看法,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該住戶的停車格在地下停車場的公梯旁,有些住戶會「經過」他的停車位
去搭電梯,這個區域沒有劃設走道(在另一邊),以正常人的體型,靠牆走離該住戶停放
車輛仍有足夠空間,是不會碰觸到車輛的。但該住戶懷疑因爲有他人通行經過車位,造成
車損刮傷,便主張其他人不得經過他的車格。
問題:
我能夠理解他的感受和要求,也不願與之交惡,但大家都很自愛,也不會無故刮別人的車
。只是有點好奇,這樣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