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天早上去台南衛生所要核酸檢測,但是他們不給我檢測,並說明我當下講話太小聲,要
我熄火並講話大聲一點!然後我就很大聲的對他們講話,但沒有罵半句髒話!之後糾纏一
會後我就離開了。但就在下午快四點時接到台南第三分局的電話,要我因為對他們大小聲
的事情過去說明,因為他們要對我提出告訴,我就跟警察說如果只是因為大小聲而提告,
那就請你拿出哪條法令說大小聲有罪的,再要求他們拿出錄音證明我有罵他們再來跟我講
!然後警察就說好沒關係你不來說明我就程序來,最後會通緝我!掰掰......
問題:
我想問請問我該去說明嗎?還是等對方拿出錄音證明我犯法我再過去?請問講話大聲犯了
哪條法律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