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文已有,可搜尋我的帳號,以下簡述
我們按合約走完租約,退租已近一個月,點交當下房東說應該沒問題
,說要扣掉水電再匯給我們押金。
但後來卻提出幾項物件損壞,並提出高於我們押金(近四萬元)的修繕報價。
他提出的物件如下:
1.客房冷氣壞掉
(租期沒用過這房間,冷氣只試開過一兩次,完全不知壞掉)
2.沙發坐到沒彈性了,且有破損,要換新
(黑人問號)
3.某扇門破了一個非常小的洞,要換新
(房東說詞是:當初租給我們的時候這扇門是全新的,他要換一張全新的門,
但那扇門在承租時並非全新,我剛入住時便有注意到該扇門上有修補過後的凹洞,
不過我們沒拍照,應該也無法舉證了)
問題:
剛剛回去翻合約,才發現我們簽的合約不合理(對,我們是白痴,沒看清楚就簽了)
有一條是這樣的:
「乙方須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妥善保管保存甲方交付之物品,若有遺失損壞,
乙方須照價賠償,不得異議,交付物品清單如下:如照片」
(照片內容是每個房間的傢俱,也包含冷氣,但皆是遠景照)
想請問:
1.有了上面這條條文,我們是否就必須全額賠償?
2.在修繕責任尚未釐清之前,他是否就能合法扣留我們的押金?
真的很謝謝肯回答的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