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ELGOOG (光束薙刀武士)
2021-08-17 21:19:57事實經過:因為家父生活單純沒想到外面有負債沒想到要拋棄繼承所以就飛來一張強制執
行。(舊法時期)
債權憑證民國94年,更原始的支付命令民國89年。跟法院申請閱卷結果是該筆案件檔案已
於民國106年被銷毀。查過民事案件的保存期限後有些想法要確認一下
問題:該資產管理公司甚至前一手的債權人是不是請了債權憑證後就一直放著沒申請展延
,所以就放到超過保存期限?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