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警察調個資的規範?!

作者: realstay (RS)   2021-08-13 15:20:09
事實經過:
朋友A在某一個論壇跟另外一個人B吵架,雙方互告妨礙名譽,B告A的已經判定不起訴。
A告B的前幾天偵查隊來電給A說沒有B的個資無法請B來問訊,
該論壇只有提供給使用者的註冊手機號碼跟IP。根據A那邊偵查隊給的訊息是
妨礙名譽這類的案件是不可以去電信公司調個資的,所以他才卡住。
問題:那B告A案件的偵查隊員,當時A也問過該案的偵查員,
員警回答申請傳單(或調取單)去調來的,可否請教一下各位大哥,都是偵查隊,A也確定
沒在論壇留下本名,所以只有可能從手機號碼去問電信公司或是從IP去問ISP公司
這兩種方式,但一邊的偵查隊說妨礙名譽的官司是無法這麼幹的?
到底哪一邊說謊,謝謝。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6248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enghengpig (一只亨亨豬)   2021-08-13 16:19:00
說不定只是論壇不想配合給資料而已啊上一個警察給 不代表下一個警察來要也一定給吧?雖然通常都會給就是了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3 16:55:00
A可以翻通保法第11條之1第2項條文給那位員警看,問上面那有限制警察須為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或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須先聲請法院發核調取票?不要自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上面的意思是警察可以直接向電信機關查詢通信使用者資料,因沒有須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的明文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8-14 01:41:00
其實就是偵查隊沒有積極去辦案,偵查隊也已經觸犯瀆職罪了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4 07:59:00
11-1第1項是針對檢察官;第2、3項都是針對調取通信紀錄,並沒有特別限制警察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須為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犯罪,或應得法院或檢察官同意,警方卻自己立了一個內規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1-08-14 12:34:00
簡單一句話就是業者要給就給 不給就拉倒 尤其這種小到不行的案件我還是一直認為妨害名譽要除罪化 不然光這種垃圾案就不知道佔據多少司法資源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21-08-14 16:01:00
我上面寫的那些只是照抄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刑智上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內的理由,在後者連桃園地檢自己都主張警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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