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A在某一個論壇跟另外一個人B吵架,雙方互告妨礙名譽,B告A的已經判定不起訴。
A告B的前幾天偵查隊來電給A說沒有B的個資無法請B來問訊,
該論壇只有提供給使用者的註冊手機號碼跟IP。根據A那邊偵查隊給的訊息是
妨礙名譽這類的案件是不可以去電信公司調個資的,所以他才卡住。
問題:那B告A案件的偵查隊員,當時A也問過該案的偵查員,
員警回答申請傳單(或調取單)去調來的,可否請教一下各位大哥,都是偵查隊,A也確定
沒在論壇留下本名,所以只有可能從手機號碼去問電信公司或是從IP去問ISP公司
這兩種方式,但一邊的偵查隊說妨礙名譽的官司是無法這麼幹的?
到底哪一邊說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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