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就業保險法第17條 該如何計算?

作者: RTVE (Pregnancy)   2021-09-03 08:46:18
https://www.bli.gov.tw/0102481.html
21.有關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28820
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
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
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
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故若您兼職工作的每月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依同法第31條之規定
,須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此情況。
請問,這兩個法條中的算法,我不太懂,需要釋疑...
小弟目前狀況是,預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然後依照前六個月平均勞保投保金額 (34800*3+38200*3)/2=36500
這樣是 36500*0.6=21900
但預計也同時將會有一個每月固定20000的打工收入,這個收入的雇主會投保...
所以,衍伸兩個問題:
第一點,上面寫到的"失業期間的月投保薪資",是指哪一個數字為基準呢?
我只會計算到,兩個加起來等於41900,接下來就不懂了...
到底該如何計算......
第二點,這個每月20000的打工收入,在開始請領失業津貼"之前"或"之後",
在就業服務中心那邊會有認證上的差別嗎?
謝謝板友指教!
作者: 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2021-09-03 09:47:00
36500,你只要有打工收入的投保,就無法領失業補助金
作者: RTVE (Pregnancy)   2021-09-03 10:00:00
一樓: 可是妳的說法跟我附的連結說法不一樣 我想知道怎麼算
作者: rinatwo (無)   2021-09-03 12:03:00
前六個月 如果是9/1開始算 就是3/1~9/1有投保的月份如果當中只投保五個月 就是這五個月的平均若當中只有三個月有投保 就是三個月的平均非全職工作 在之前之後沒有差異假設平均投保薪資為36000 80%為28800失業給付60%為21600 你的其他收入只能7200若超過7200 皆會從失業給付中扣除
作者: celtics1997 (山東之龍-禁邪賽鴿)   2021-09-03 12:17:00
@taipoo 錢奴只會亂講 不用參考他的
作者: 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2021-09-04 04:07:00
前提你必須要有投保累積滿1年哦才有得申請哦然後你有其他收入,就必須從最低薪資標準扣除你的薪資收入=你失業給付金額,若超過最低薪資就沒得申請了啊!後面那個說錯,是照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也就是36500x0.8=29200, 但你失業給付+收入=41900, 所以超過的金額為41900-29200=12700, 就得從失業給付21900去扣除12700, 那你只能領到9200的失業給付請領之前千萬不要投保,因為這樣可能認定沒有失業,主要是針對請領期間,這個認定要注意所以你要先確認你是否就業保險有投保滿一年?平均薪資是照投保級距,要確認僱主是否有確實投保?先跑完認定再進行打工的投保比較保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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