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代友詢問
母親過世留有房屋、存款定存、退休金。
但是存款定存被姊姊盜領一空,退休金也被冒名向勞保局申請提領走
房屋部分也被占用拒不處理也不辦理分割繼承。
以上就算了,姊姊還透過法律扶助的幫助向本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兩百多
萬
聲稱扶養母親20年。實際是姐姐全家是肯老族,一對夫妻及兩個小孩日常花費都是母親在
付。
一審因為不懂法扶機制所以向朋友借錢打我被告的官司,以及我告他偽造文書。我被告的
部分我勝訴後,法扶又幫助姊姊繼續上訴。逼得我不得不也去向法扶申請扶助希望法扶能
助我打我被告的二審以及處裡房屋變價分割的官司(重點是希望能代墊高額房屋裁判費的
部分並願意拍賣後返還)。
結果我這個被害人反而被拒絕,法扶只願意幫我寫一次訴狀理由是案情單純。經過申覆後
法扶維持原決定。意味著我必須辦法付這幾個官司後續的律師費及房屋幾十萬的裁判費。
本人有強迫症十多年來沒有工作生活都靠友人接濟,也無法出入陌生的密閉空間所以要上
法庭對我來說是一種精神心理上的折磨尤其是有新冠之後。
問題:
法扶幫了加害者卻拒絕了我這個被害者,請問當我被法扶拒絕後我還有其他的救濟方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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