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家在一個公寓住了約二十多年有
佔有兩戶...
自有記憶以來 (至少二十年以上)
大樓持有兩戶的住家只需要繳一戶管理費用
而我們長期以來也是自用未曾出租
實際家庭成員數逐年減少(死亡) *現在兩戶剩下四人
像我們這樣持有兩戶的住戶 大約有三四戶左右
這樣的情形直到今年
新的管委會住戶提出投票表決
我們這樣的情形是否該收增收管理費
管理費該繳多少合理
最後多數投票通過我們必須繳兩戶的錢
但少個一兩百元這樣
問題:
請問像這樣的情形
由多數決定少數人的權益的表決是合理/合法的嗎?
表決出來的結果有法律的強制效力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